護照相片不凸槌懶人包│晶片護照照片規定注意事項│護照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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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請詳「注意事項」)。照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照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足資辨識人貌。照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 最近6個月內拍攝,照片無墨跡或摺痕。
  2.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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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2.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照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3. 照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4.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照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resampling)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5. 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300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的照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6. 如果配戴眼鏡:
    1.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2.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7. 請勿提供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的照片以免因照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8.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照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9. 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的影像)。
  10. 照相機及燈光:
    1.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2.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3.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4.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5.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6.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7.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8.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9. 對焦需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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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辦護照,得經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首頁的「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個人申辦專用)及「旅行社團件網路填表及照片上傳系統」(旅行業者送件專用)上傳照片,照片規格除須符合前述規定外,其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或JPEG格式,色彩模式為RGB(需至少24位元),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注意事項:

在國內申辦護照經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提供的系統上傳照片者,得免附紙本照片2張,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檢附紙本照片:

  1. 非委託旅行社送件的申請人,自個人申辦專用系統列印的「簡式護照資料表」若以黑白列印,應檢附與上傳照片同式的紙本照片1張。
  2. 委託旅行社送件的申請人,若未提供照片影像電子檔,應檢附紙本照片1張。
  3. 所繳照片(含上傳的照片電子檔)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者,應請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紙本照片乙式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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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802206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總機及民眾查詢專線(07) 715-6600

傳真 (07) 715-1001

服務時間: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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